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
及社会经济秩序,为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其所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
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谋取私
利。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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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
织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第二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
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
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勤勉义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
的风险和收益;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
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四)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是关注相关事项
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董事应遵守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或
者特定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关联董事应严格遵守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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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其任职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
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
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
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九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本行为规范所称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
会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董事会决策事项时,应当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
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认为董事会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上提出。董事会仍然作出相关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
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
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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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
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
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
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利益和事务,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
况;发现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要求相关方予
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发现相关信息
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应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
董事应监督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
纠正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进公司
治理结构的建议。
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
求其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
构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
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干预其他董事自主判断。
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
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
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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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
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
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的,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
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公司
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
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
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最近一期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
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履职行为规范,参照第五条、第八条、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关于董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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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行为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行为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行为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为规范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行为规范中涉及上市公司的
相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其他条款于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行为规范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会批准
后生效。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