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 编号:临 2025-060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
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
月12日9:15至当日下午15:00。
区白云山路2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223,337,8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9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1,063,12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274,68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7,787,08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512,4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274,68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0%。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93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6263%;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1.9755%;反对1,39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2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09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5553%;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4.0110%;反对1,24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7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获得通过。
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10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0.5485%;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4.2074%;反对1,22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09%;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获得通过。
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15.7245%;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4.2139%;反对1,22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45%;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国家能源集团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作为
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的朱志平律师、庄绵绵律师通过现场方式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决议》;
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