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86 证券简称:致尚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0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层公司会议室。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9 人,代表股份 72,892,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4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70,171,5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3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6 人,代表股份 2,721,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1147%。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81 人 , 代 表 股 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4,991,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6 人,代表股份 2,721,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147%。
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81,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01,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 10 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各子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993,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9%;
反对 895,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0%;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814,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6053%;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993,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9%;
反对 894,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5%;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814,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5911%;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22%。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993,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9%;
反对 894,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5%;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814,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5911%;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22%。
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993,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9%;
反对 894,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5%;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814,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5911%;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22%。
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993,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9%;
反对 894,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5%;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814,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5911%;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22%。
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994,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79%;
反对 893,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5%;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814,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5820%;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22%。
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994,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79%;
反对 894,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0%;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814,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5963%;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0%。
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993,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9%;
反对 893,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5%;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814,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5820%;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13%。
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993,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9%;
反对 894,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0%;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814,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5963%;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70%。
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986,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61%;
反对 894,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5%;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806,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5911%;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47%。
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881,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
反对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701,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系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苏敦渊律师和乔石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