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8: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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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63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进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
  现场参会       13      899,915,547             37.9583
  网络参会       452      72,629,175             3.0635
   合计        465     972,544,722             41.0218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4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3,018,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99%。
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 2025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2,266,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4%;反
对 244,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33,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2,741,00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提案 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1,776,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0%;反
对 547,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弃权 220,2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2,251,00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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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7%。
   提案 3.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2,295,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3%;反
对 203,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弃权 46,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2,769,22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199,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39%;反
对 25,297,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12%;弃权 4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7,673,67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180,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20%;反
对 25,322,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37%;弃权 4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7,654,99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1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19,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60%;反
对 25,284,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98%;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7,693,54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
   提案 4.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171,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10%;反
对 25,327,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42%;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同 意 47,645,21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提案 4.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07,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48%;反
对 25,290,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5%;弃权 4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7,681,74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提案 4.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12,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52%;反
对 25,290,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5%;弃权 4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7,686,44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
   提案 4.05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210,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51%;反
对 25,293,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7%;弃权 40,700
                               -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7,685,14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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