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0 证券简称:美亚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0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
月2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668号公司会
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5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田明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合法有效。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2人,代表股份
数量668,171,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量595,658,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8人,代表股份数量72,512,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2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经过与会
股东的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联股东沈海斌女士、郝先进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09,963,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4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0.0078%;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500,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128%;反对47,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9%;
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12%。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8,058,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反对7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0.0114%;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450,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445%;反对7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7%;
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509%。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本议案为分项表决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29,238,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2%;反对38,894,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8210%;弃权38,9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30,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6.3462%;反对38,894,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29,199,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74%;反对38,930,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8264%;弃权41,3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91,4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6.2925%;反对38,930,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29,237,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0%;反对38,895,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8211%;弃权39,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29,0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6.3444%;反对38,895,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29,202,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78%;反对38,924,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8256%;弃权44,2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94,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6.2965%;反对38,924,7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29,232,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23%;反对38,894,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8211%;弃权44,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24,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6.3383%;反对38,894,6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29,248,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47%;反对38,895,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8212%;弃权27,0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40,4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6.3601%;反对38,895,8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7,693,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反对44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661%;弃权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085,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3418%;反对441,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29,249,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48%;反对38,899,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8218%;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41,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6.3613%;反对38,899,5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8,058,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对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0.0107%;弃权40,7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450,8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449%;反对7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9%;
弃权40,7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56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8,061,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65,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7%;弃权45,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453,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481%;反对65,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8%;
弃权45,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6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陈策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