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112 第 0955 号
致: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生股份”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0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91)(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
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2日下午2:30在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益生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02人,代表股份数为517,377,991股,占公司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47.7903% 。 其 中, 现 场 出 席的 股 东 共 9 人 , 代表 股 份 数 为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93人,代表股份数为52,318,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832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97人,代表股份数为61,286,81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1%。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
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93人,代表股份数为52,318,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8327%。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外,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同意 516,623,9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542%;
反对 684,030 股,弃权 70,06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0,532,7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96%;反对 684,030 股,弃权 70,060 股。
议案 2: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64,437,4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9606%;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262,620 股,弃权 78,86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9,945,33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11%;反对 1,262,620 股,弃权 78,860
股。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董寒冰:
熊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