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8
债券代码:127086 债券简称:恒邦转债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为准。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3 人,代表股份 646,328,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73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30,358,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7.52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8 人,代表股份 15,969,9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04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9 人,代表股份 21,046,09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7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8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8 人,代表股份 15,969,9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04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44,724,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19%;反对 1,566,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442,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11%;反对 1,566,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13%;弃权 37,37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孙佳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