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8: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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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51 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th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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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51 号
致: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
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
说明了在股权登记日持有贵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2日在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吉
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张
益胜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2人,
代表股份135,423,84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0.919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12,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3,7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2405%;反对2,24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8617%;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8%。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12,4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3,7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2405%;反对2,24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8617%;弃权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8%。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23,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4,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5467%;反对2,2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6796%;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7%。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23,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4,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5467%;反对2,2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1445%;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8%。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23,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4,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5467%;反对2,2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1445%;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8%。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23,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24,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5467%;反对2,2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1445%;弃权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8%。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18,5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9,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4087%;反对2,2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1445%;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8%。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14,0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1,315,3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6.2846%;反对2,22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1.2824%;弃权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0%。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14,0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5,3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2846%;反对2,22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2824%;弃权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0%。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098,3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9,6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5.8515%;反对2,23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7155%;弃权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0%。
  总表决情况:同意133,116,9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8,2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3646%;反对2,22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1.2824%;弃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二项议案及第3.01、3.0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
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郑   超
                               张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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