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锁
债券简称:23HBIS02 债券代码:148477.SZ
债券简称:24 河钢 Y1 债券代码:148794.SZ
债券简称:24 河钢 Y2 债券代码:148795.SZ
债券简称:25 河钢 Y1 债券代码:524154.SZ
债券简称:25 河钢 Y2 债券代码:524208.SZ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契约锁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
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编制。光大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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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概况
(一)公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军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文多
(五)联系电话:0311-66770709
(六)联系传真:0311-66778711
二、受托债券基本情况
(一)“23HBIS02”债券概况
(1)债券简称:23HBIS02
(2)债券代码:148477.SZ
(3)债券期限:3 年
(4)债券利率:3.50%
(5)债券发行规模:10.00 亿元
(6)债券余额:10.00 亿元
(7)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 1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
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债券发行首日:2023 年 10 月 12 日
(9)债券上市交易首日:2023 年 10 月 20 日
(10)债券上市地点:深交所
(二)“24 河钢 Y1”、“24 河钢 Y2”债券概况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品种一 品种二
债券简称 24 河钢 Y1 24 河钢 Y2
债券代码 148794.SZ 148795.SZ
债券期限 3+N 年 5+N 年
债券利率 2.46% 2.61%
债券发行规模 人民币 7.00 亿元 人民币 8.00 亿元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 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募集资金用途 偿还到期债务
债券起息日 2024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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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5 河钢 Y1”债券概况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简称 25 河钢 Y1
债券代码 524154.SZ
债券期限 3+N 年
债券利率 2.70%
债券发行规模 人民币 10.00 亿元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 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募集资金用途 偿还到期债务
债券起息日 2025 年 03 月 12 日
(四)“25 河钢 Y2”债券概况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简称 25 河钢 Y2
债券代码 524208.SZ
债券期限 3+N 年
债券利率 2.48%
债券发行规模 人民币 15.00 亿元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 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募集资金用途 偿还到期债务
债券起息日 2025 年 04 月 11 日
三、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2025年11月6日披露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
审判决的公告》,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于2020年9月向
发行人及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对该
案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原告亚联公司的起诉。后亚联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经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
定,并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24年7月,石家庄市中级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亚联公司不服石家庄中院判决,再
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发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7
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1月2日、2021年12月30日、2024年7月13日披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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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案件判决情况
近日,发行人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4)冀民终1324号和(2024)
冀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判决结果: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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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判决结果: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由于本案已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本期利
润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光大证券作为上述存续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
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光大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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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