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4HBIS01 债券代码:148581.SZ
债券受托管理人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就存续公司债
券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
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
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则,与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
大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2025年11月6日披露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
审判决的公告》,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于2020年9月向
发行人及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对该
案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原告亚联公司的起诉。后亚联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经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
定,并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24年7月,石家庄市中级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亚联公司不服石家庄中院判决,再
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发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案件判决情况
近日,发行人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4)冀民终1324号和(2024)
冀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判决结果: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判决结果:
二、 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上述案件已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上述存续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
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
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上述存续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
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存续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
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
务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