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8: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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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他有关规定
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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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
司信息披露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网站披露。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
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
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视情况履
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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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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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
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
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依法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
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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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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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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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充分披
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
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
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 7 -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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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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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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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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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节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 12 -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
体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金额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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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交易时,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
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
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
- 14 -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节 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
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
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自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
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5.1.5 中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
原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
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
                          - 15 -
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四十七条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并及时披露公告予
以澄清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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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
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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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
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
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第五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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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
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单位的重大
信息。
  第五十二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发布和通报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后发布,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发布和通报程序: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
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报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签发后发布。
  第五十四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有关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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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通报流程。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
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审核、通报流程。公
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
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
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
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 20 -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向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
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未公开重大信息等。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作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
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
                         - 21 -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
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
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 22 -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
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
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 23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
息报告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信息专员)负责与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
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联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
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
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
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须对其
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
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分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
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中国证监会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
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
人签字认可。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
- 24 -
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
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
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
义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
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
息等行为,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
按照本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的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
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保密措施
                          - 25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
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
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
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
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
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九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
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
- 26 -
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
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
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八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十四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
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
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内容等。
     (三)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
券事务代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公司应
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
                          - 27 -
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
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
流程为: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
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
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与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
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
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
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并对违规买卖行
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
- 28 -
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
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等),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
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
审批流程,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
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
供。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29 -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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