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8: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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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江交通”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
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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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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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三
天前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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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反对、弃权。独立董事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
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
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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