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8: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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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原因离职的情
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的,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
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
作日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
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
件或资料。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最短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
承诺,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
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
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
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
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
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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