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
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董事
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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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
同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
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除任期届满之外的事由拟对委员进行调整,需由董事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
出,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
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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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经
理层及有关部室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要求补充相关
材料后再行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
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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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有
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召开程序、表
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各位委
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上市公司应当
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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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
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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