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 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8: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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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
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及时、详尽地进行信息披露,根
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黑龙江交
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须经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或
决定的事项,以提案的方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提案的审核与管理
  第四条   下列主体,可以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
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四)董事长;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总经理办公会;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案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必须内容充分完整、论证
明确、形式规范,提案主体应就提案涉及的下列因素提供详
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提案应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提案经由提案人会议审议
通过的,应一并提供提案人就该事项召开会议的有效决议。
  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提案人对书面版
本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当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
一致时,以书面版本为准。
  第六条   拟提交董事会的提案,最迟于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十五日、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十日,交董事会办公室登
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于前款规定期限两日前,以电话或传
真等方式征询提案权人的提案意向。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提案的形式和
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有关会议提案的书面材料
后,应于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查期内,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就
提案的形式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提案人进行修改或补
充。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提案初审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审查后,呈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形
成正式提案。董事长认为提案有关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
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
的提案确定后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提案及相关资
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董事,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
提案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提案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提案;确因特
殊情况需要超期增加提案的,应当征得董事长同意。董事会
办公室应尽快完成新增提案的审查,呈报董事长审核同意
后,及时向各董事送达新增提案。
  第十一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按照董事会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间召集会议审议提案,提案的修改或补充不影响董事会的召
开时间。确因提案人提交资料不全导致董事会不能形成决
议,由该提案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做好提案的保密
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提案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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