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8: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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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
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五条   公司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
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
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
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地址、
号码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
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
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
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应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
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
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
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
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
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
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
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具体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及完成投资
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
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
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系统性培训。上述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
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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