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8: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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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
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黑
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等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
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处理公司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等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
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
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
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
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
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并查阅
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
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
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
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
选人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要求参加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惩   戒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根
据上交所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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