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理财
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相关证券监管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
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以公司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
融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
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其中以
资金安全及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和战略性投资需求为主要原
则,并遵循规范程序,先评估后运作的方式,不片面追求高收益。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
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实
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管理。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执行。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
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公司章
程》的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在一定投资额度、
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需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执行: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
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
求: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二)资金管理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公司管理层依据流程及权限规定完成审批;
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通过发行 H 股募集资金管理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
等因素选择委托理财产品;
(二)资金管理部制定理财计划提交公司管理层批准。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管理部应根据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
及时进行结算;理财业务到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收益;
(四)资金管理部在购买标的后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通报交易情况;
月度结束后,报告月度委托理财情况;季度结束后,报告委托理财盈亏情况和风
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
要时要求受托方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
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监察部及管理层,并采取
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
和事后审计。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
(H 股)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规则实施后,公司原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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