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肯特催化”)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5 年 10 月 26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
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仙居县现代
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 7 号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6,2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097,0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4.44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547,0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6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股
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参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经对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8,028,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28,8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37%;反对 31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37%;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6%。
表决结果:同意 68,031,6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31,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41%;反对 306,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08%;弃权 8,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