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指引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交易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
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前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同时,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原定离职日后的半年内还要继续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
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
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
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及时修订本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