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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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公司年度报
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
损失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
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
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
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
           《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操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
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报复、打击、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行政责任: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
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降薪、没收违法违规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
全部经济损失。
  (三)刑事责任: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
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
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
事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
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
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产生冲突的,参照新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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