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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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
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规范套期保值业务
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公司
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
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
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在种类、规模
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
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
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
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
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
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
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
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
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的期货交易是以生产经营为基础,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
价格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现货交易中材料价格和产品价格大幅
波动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
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应该增强风险控制意识,遵循以
下原则:
  (一)规避风险原则。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属期货交易,所有
金属期货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和金属贸易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现货交易中材料价格和产品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对公司经
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基于业务原则。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
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
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现货库存及订单量;
  (三)时间相匹配原则。期货持仓时间应于现货保值库存期及销售合同的执
行时间相匹配;
  (四)定点交易原则。期货交易业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的期货交易所或金融
机构(以下称“期货经纪机构”)进行;
  (五)自主交易原则。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业务;
  (六)自有资金原则。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
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
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
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
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
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四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交易相关事项。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采购负责人等,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公司董事长
及其授权人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的指令人。
  第十一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的市场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三)听取期货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
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由公司采
购部、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相应人员负责或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进行;
         第五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授权制度为:
  (一)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二)公司对期货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
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发。
  (三)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四)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
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
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流程
  (一)期货经纪机构选择采购部选择期货经纪机构时,应事先做好相关调研
等,了解其发展及资信等综合情况,报领导小组批准。期货经纪机构应具备下列
条件:
规划和长期支持。
运营资本充足,有足够正常运营能力。
  (二)期货业务人员选择各部门选择期货业务相关岗位人员,由部门负责人
审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
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
违规行为。
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期货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期货交易操作
证金的付款通知,按公司财务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进行资金调拨。
选择平仓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
实物交割仓单。交割时,供应部填写付款单,按财务审批程序履行审批程序后,
财务按结算价支付实物交割款。
期货经纪机构交易系统生成的结算单,经供应部负责人审核,交审计部、财务部
会签确认。
经纪机构账户的资金,加强监督。财务部应于每月末与供应部核对保证金余额。
财务部应定期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等。
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情况,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审计部核查
期货交易时,发现不符合期货交易方案的,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
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公共范围内
不谈论保密范围内的话题。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套期保
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期货管理员应立
即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同时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
人及期货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任何人员,如
发现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同时,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
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应及时
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及时召开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
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
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
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
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
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
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时,公司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
和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
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
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
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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