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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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
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
价结算;只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
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
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不鼓励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
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银行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
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
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
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
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
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业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负责人需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
益情况统计等工作)。
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
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币汇率和与外币金融机构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银行报价信息,
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
采购、销售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
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经办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
长。
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和定期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报告情况。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银行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
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及
时向董事长汇报;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
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
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
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
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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