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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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华峰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
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
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
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
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评价人员应当重点评价质
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
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
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
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
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十六条    当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
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
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
经股东会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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