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欣丝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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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浙江嘉欣丝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经理层的权利、
义务,规范经理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助理等。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提名委员会同意后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同意后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助理由总经理聘任
或解聘,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的。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
序。
  第七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
《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权限与分工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
责、各司其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对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购买、租赁、资产报
废的处理等)、合同签订交易事项的权限;
  (十一)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或者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经理工
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购买、租赁、资
产报废的处理等)、合同签订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资产处置:对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非
关联交易);其中处置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时,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二)对外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非关联交易);
  (三)不超过2000万元的借贷、委托经营;
  (四)年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捐赠。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年度、
半年度工作计划,协助总经理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
  (四)深入下属公司,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供
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
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
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
监督;
  (六)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
况;
  (七)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八)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下属公司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
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
  (九)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经营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职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
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九)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十)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定期召开;总经理
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人员应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以及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加临
时会议的人员应为总经理指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出的人员。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
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参加会议的人
员,注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本次会议的主要讨论议题。临时会议经
书面或电话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注明会议召开的地点、时间、期限和本次会议的
讨论议题。例会、临时会议均可对会议通知中未说明的事项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例会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当立即召开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员工伤亡或企业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二)发生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产品质量事故;
  (三)部门经理以上人选的变动;
  (四)总经理认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应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助理及相关指定人员对各自负责的工作进行汇报,并就公司目前经营中遇到的专
门问题,提请总经理办公例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草
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进行充分讨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本着高效、严肃、节约的原则,适当控制会
议的时间。与会人员应避免个人工作对例会进展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如实记录会议情况,
保管会议文件和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董事会传送经总经理签发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事项进行讨论后,应向董事会汇报提交有关会议方案。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
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需由董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在年终时接受董事会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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