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通: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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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勤勉尽职,提高
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
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
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对应原则;
  (三)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六)问责与改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问责的范围: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
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的;
  (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
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
  (五)未能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
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问责的方式可单
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问责对象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
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且公司在进行上述惩处的同时可要求经济赔偿,赔偿
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九条 因问责对象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问责对象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问责对象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三)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对问责对象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问责对象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涉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
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应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举报被问责人不履
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
责,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
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当董事长
与总经理为同一自然人时,对总经理的问责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
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问责对象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书面说明及避免
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
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问责对象的申辩、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问责对象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经作出即可生效,如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
的,可以向董事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
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
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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