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
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
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事务
部,证券事务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
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暂缓、豁
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
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时,则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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