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乳业: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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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5-038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2
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15:00。
室。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7人,代表股份206,43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3.03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5,6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2.73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83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4人,代表股份83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9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4人,代表股份83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94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
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4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7 % ; 反 对 20,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99%;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56%;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0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60 %; 反对349,40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84%;反对3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549%;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8%。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0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57 %; 反对350,00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963%;反对3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269%;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0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55 %; 反对350,00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363%;反对3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269%;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3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4 % ; 反 对 92,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041%;反对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91%;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0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926 %; 反对421,50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831%;反对4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124%;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5%。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0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49 %; 反对351,60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042%;反对3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190%;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8%。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0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97 %; 反对361,70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954%;反对3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18%;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8%。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3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15 % ; 反 对 92,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803%;反对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91%;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6%。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3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06 % ; 反 对 92,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642%;反对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91%;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40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9 % ; 反 对 21,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36%;反对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6%;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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