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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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
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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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
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
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
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
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
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
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
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三)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当选
者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以后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
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
选的董事名单。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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