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
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
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
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广
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独立的内部监督
和评估,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
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
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
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
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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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
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专职人
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
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
其经济目标。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
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师或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具
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
(一)热爱审计工作,忠于职守。
(二)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实施审计。
(三)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四)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开展工作以及组织协调
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
(五)认真负责,深入实际,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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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机密。
(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
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
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及审计依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
机构;
(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
属机构派驻的有关员工;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政策;
(二)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
属机构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预算、经营方针及绩效考
核目标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制度及规范。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
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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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属
机构:
① 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
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② 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③ 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
门及附属机构中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开工、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
况;
⑤ 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
情况等;
⑥ 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⑦ 经济合同、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
⑧ 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⑨ 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⑩ 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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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机构派驻的有关员工: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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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六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
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重大经济决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参与研究、
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
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
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
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
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
人,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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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予以制
止,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
要的处理、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据以
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并
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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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
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
查处。
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例行审计,即经营管理审计,指对涉及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所
有经济事项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对象定期进行例行审计,一般为每年三至四次,并
可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视工作需要调整。
(二)专项审计,包括:
核指标,内部审计机构据以对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作为公司绩
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绩效考核审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要求进行,也可与例行审计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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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活动、信息及沟通、监督等进行评价,以协助董事会、经理层及时了解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
持续有效。
评估方法为评估项目打分法,评估步骤为:
① 通过审阅制度、询问调查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了解;
② 将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分别进行分解,并确定相应的评估项目;
③ 根据五个要素的重要程度,对其设定相应的目标分数,总分 100 分,其
中,根据每个评估项目在每个要素中的重要程度,对其设定相应的目标分数;
④ 将每个评估项目按公司实行情况进行打分;五个要素及整体内部控制实
际得分占目标分数的百分比超过 70%即为有效;
⑤、对内部控制执行的偏差环节及偏差程度进行评价并进行调整,必要时重
新设计内部控制制度。
人员考核提升的依据之一。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任职人员离任时公司的财务
状况、任期内的经营绩效、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是否需经审计,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确定需经
审计的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如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门审计查处。
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审计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包括:
内部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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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机构接受
审计检查。
第八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人力资源计划以
及费用预算,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及防范经营风险的需
要。
第三十条 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组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
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被审计对象应当按审
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
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
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
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
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
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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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审批。
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 15 日之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
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
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九章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
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所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
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如需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处罚,则应依据内部审计报告
做出内部审计决定,并做到事实清楚,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适当。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
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说明做出决定所
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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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
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
计对象下发。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章 内部审计档案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等具
体规章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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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认真维护
财经纪律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本制度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自行纠正或提请其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的;
产的;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并
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依照公司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实
施条例》、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
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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