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
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年报披露前,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
实地考察,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
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
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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