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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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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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确保重大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日)
传递到信息披露部门和有关人员,并按照法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对外披露信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当出现、发生
或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
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
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汇总工
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
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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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事件等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贷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上述事项中,第二项及第四项交易发生时,
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交易,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
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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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第七条所述之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
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等。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
上的交易。
   (三)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自然
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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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法人就
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
论数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件”,包括以下事项: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5)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二)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等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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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9)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1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任一股东所持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9)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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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涉嫌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四)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6)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7)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的;
  (9)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0)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11)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
  (12)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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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办公室报告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
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
日)以当面或书面方式(含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办
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给董事办公室。紧急情况可先以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办公室,
且应在两日内补报书面文件和材料。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信息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信息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交易对
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同意后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
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
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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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公司董事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就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在公司网
站发布相关信息的,须报董事办公室初审,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对外所做的公司宣传
等事宜,须报董事办公室初审,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若违反报告义务,公司董事会有权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义务人将承担《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相关责任。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就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
时性对其上一级报告部门负责。发生应报告信息而未进行及时报告的或在报告信
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存在欠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要责任人承担
  有关责任。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直接解除职务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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