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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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全部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买卖的操作与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份,须至少提前 2 个交易
日以书面形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核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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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可在次年自
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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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计,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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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
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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