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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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及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提名人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经理人选;
  (3)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经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
利。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
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
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
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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