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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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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顶点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
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
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
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
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
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议。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和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
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捐赠”交易事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等交易行为另有规定或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的情形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四条 相关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
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五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会可将其决定投
资计划、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
第十六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
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五章 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月内召开。
第十八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
基准日。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二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和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七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载明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通知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通
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八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应当安排在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股权名册所载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欲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亲
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即委
托人)出席会议,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
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出席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
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
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还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
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位数
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材料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四)传真登记处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
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
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
计委员会委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
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说明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
以应当选董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向数名董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当分别实行。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
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五)股东会依据董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
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该部分股份数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
后立即就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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