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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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威律(意)字 WL20251112 号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沛颖律师、杨依婷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内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案,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街 10 号楼 14 层 140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铁峰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本次会议的
    通知,本次会议出席对象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出
     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但需持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合计38,983,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713%。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经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的提案为:《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
    列明并披露,上述议案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中属于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审议议案与《关于召开
 (二)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
    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本次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
    平台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8,797,856股同意,184,200股
    反对,1,2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9.5244%。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4,632,316股同意,184,200股
    反对,1,2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96.151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
  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现场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沛颖
 (盖章)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胡磊                     见证律师:杨依婷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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