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归属期之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403-4406室
邮编:2001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归属期之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547-4 号
致: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固德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固德威”)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之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
管指南第 4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
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
出 的 异 议 。 2022 年 10 月 24 日 , 公 司 监 事 会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75)。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 年 10 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2-076)。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对本次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归属事项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一) 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
个归属期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之日起
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
次归属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
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34 名激励对象中: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预留授予仍在职的 29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累计为 73.53 亿元;
考核要求已完成。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仍在职的 29 名激励对象中:29 名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A”、“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
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一)作废原因及作废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
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
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预留授予部分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38 万股。
(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说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同意对上述 2.38 万股作废处理。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
制性股票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等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
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第 4 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且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
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
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