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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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专门会
议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非独立董事的列席人员
不享有表决权。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四章   通知及记录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拟讨论或审议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三)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四)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五)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
资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会议档案应当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
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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