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7:5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的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
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华锋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
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
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均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第十条第(二)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方可提供对外担保。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及担保额度的解除
  第十三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部门应对被担保
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方的资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
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财
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十六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
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办理对外担保时,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将对外担保的目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
状况,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连同担保协议草稿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上报股东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
议。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
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司
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
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
一个月通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方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
过去3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方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方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方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方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等资料;
  (六)被担保方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
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对外担保项目一经实施,
财务部应将文件及时移交本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锋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