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的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
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
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
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
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需召开,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
持;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发送给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会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
酬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