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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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
督,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及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
公司内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
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
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
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推进公司法治建设,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
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
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
日发送给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公司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内
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内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内审部门将会议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交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四)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
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在
异议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
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
的议案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不足两人的,审计委员
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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