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和回报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
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因泄密而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发生。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及投资者互动平台;
(四)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咨询;
(七)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八)媒体采访与报道;
(九)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投资者教育基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多层次地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
选择性信息披露。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窗口期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等。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
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采
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在投资
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