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藏药: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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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不含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
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七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的选票只能投
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
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
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选票
为无效选票。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
股东会结束后六十日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存在抵触或者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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