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评价和监
督。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为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并依据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
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
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恪守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和
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不得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及其业务活动,以便能够公正
地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受他人
意向支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
依据,恪守诚信正直、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问题,做误
导性陈述,因偏见、利益而影响职业判断和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应履行的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内部审计范围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全部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
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
生产与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
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二)内部审计机构可不受限制地接触经批准的审计作业项目所需的相关资
料、实物财产等,并可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调查并取得证据材料。被审
计对象不得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
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和实物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四)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要求被审计对象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
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对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建议或根据审计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并对审计
建议或意见的采纳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内部审计机构可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意见以及改进经
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审计。
(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列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内部
审计工作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
(十一)被审计对象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内部审
计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十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后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服务公司大局,围绕公司战
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开展工作,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
审计资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项目立项后,
审计项目组及内部审计人员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被审计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具
体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一般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对象。对于特殊审计
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或者以口头等其他方式通知被审计对象。
被审计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组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运用审核、
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充分、
相关、可靠,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
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完成审计报告初稿编制,由审计组长审核部门负责人
复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三个工作日
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反馈。超过指定期限未反馈的视为同意审计发现和
审计建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组应进行研究、
核实,必要时可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终稿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后,报
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执行审计整改跟进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对
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在审计报告报送三个月后检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或个人,根据情
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处理建议,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经
公司批准后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
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审计委员会或
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及本制度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
未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查出问题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
(五)泄露公司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