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西藏奇正
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条 当董事会成员、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
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含参股公司派驻
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
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五)《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二)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并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
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
达。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知会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
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可以是财务负责人),负责本
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
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出现违反保密义务情形,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或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