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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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投资行
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包括商品衍生品、外汇衍生品,具体是指场内
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
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
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
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抵减授信额度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
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
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衍生品投资的业务类型、产品种类、交易金额、使用期限须在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第四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财务部或聘请的咨询机构,负责评
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
变化情况及时上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成立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交易小组应该
配备交易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交易
事项。超过规定权限的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期限内预计衍生品交易额度并予以披露,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该衍生品交易额度,期限内该额度可
循环滚动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
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
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
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
要从事复杂衍生品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衍生品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衍生品投资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十三条 对于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衍生品投资业务或者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公司管理层应就该业务出具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
投资业务,在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由
公司衍生品投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
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
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
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
果的计划举措。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
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
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业
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每笔衍生品业务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控部负责对衍生品投资业务事宜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
披露。
          第四章 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
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向
管理层报告。当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
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董事会应以临
时公告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衍生品
交易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
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根据已交易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
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
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
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
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
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
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
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
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授
权文件等档案应由财务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
不得泄露衍生品投资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衍生品投
资实行授权管理,被授权人如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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