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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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
员低于规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按
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委员会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
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应发出会
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
方式。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
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
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
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作
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评估此细则,及时将修改的建议报董事
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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