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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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度报
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
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独立董事要求公司安排对
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
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
在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独立董事应及时与负责年审注册会计师进
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
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
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
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取得公司财务总监
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由公司财务总监至少安排一
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
应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见面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年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
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
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
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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