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
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公司应当披露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具体情形、拟
聘请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
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
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
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
议记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
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益
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
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
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
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配合证券交易所完成
定期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
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时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前述重大事件为: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七)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务;
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
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