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0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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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
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
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
则,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
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
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
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
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式。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人
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咨询电话号码。当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负责
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流程:
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在不违反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互动易平台发布内容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回复
内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与投资
事务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
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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